3月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结束后,第二场“部长通道”开启。
应急管理部部长介绍,应急管理部组建以来,安全生产事故逐年下降,去年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和2017年相比下降46.9%。2018年以来各种自然灾害年均因灾死亡和失踪人数与前五年的均值相比下降54.3%,成效非常明显。
王祥喜指出,构建大安全、大应急的框架体系,改变了过去长期以来“九龙治水”、各灾各管的模式,形成了统筹管理、统分结合的新机制。
“过去发生事故、发生灾害以后都是第一时间去救援,但往往重救轻防。现在是‘防、抗、救’相结合,应急管理部门事前推动风险防范、应急准备,事中第一时间到现场调度、抢险救援,事后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开展事故调查,并且督促整改提升,这样更加有效地实现了统一调度、协调有序、行动高效。”
在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方面,王祥喜表示,对安全工程要舍得花钱、舍得下功夫,对一些重要的设施、重要的工程,要提升安全等级、安全标准。比如,一些重要的工程,可以按“五十年一遇”甚至“百年一遇”的设防标准来建设。
王祥喜提到,党的十八大以来,经过各个方面的努力,安全生产形势不断好转。前十年重特大事故一年要发生60起以上,近五年每年平均15起左右,去年降到历史最低的11起。
“但我们要清醒地看到,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我们国家高危行业企业数量众多,安全基础还很薄弱。”王祥喜称。
他指出,在疫情转段大量复工复产的情况下,2月份安全生产的事故和死亡人数与去年同比分别下降46.3%和37.6%,但发生了3起重特大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重大损失,也给许多家庭带来了巨大的悲痛。
“特别是‘2·22’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露天煤矿发生重大坍塌事故,造成了53名工人失联或死亡。我们感到十分痛心,教训十分深刻。”王祥喜说。
他表示,下一步要将防止重特大事故作为工作重中之重,在压责任、抓整治、重服务和强基础四个方面做好工作。
王祥喜指出,今年要继续抓好重点行业领域的重大隐患排查专项整治,要建立责任清单、建立数据库,限期整改、闭环管理,守住不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底线。
企业若对安全一毛不拔
事故会帮你拔得一毛不剩!
人民日报点题了:安全就是竞争力,就是效益!
我们不应把安全只当作成本,安全其实就是竞争力,是效益。只有确保安全合规,企业才能往更高质量、更大规模发展。相反,那些只顾短期利益而“因陋就简”的企业,只要出事故,往往“一失万无”。
安全生产来不得半点偷懒、取巧,唯有脚踏实地,确保安全发展理念落到实处,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近期,一些地方生产安全事故多发,事故风险有所抬头,安全生产形势复杂严峻。为排查风险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国务院安委会派出16个督导检查组奔赴各地,下矿井、进工厂、上船舶,对15个重点行业领域进行督导检查,查处了一批重大安全隐患,曝光了一批典型违法案例,起到良好的震慑警示效果。
事实上,这并非今年首次“安全摸底”。4月份以来,国务院安委办就组织过34个工作组,对各地180多个企业单位进行明察暗访。目前不打招呼、直插现场的明察暗访已常态化。这既是以实际行动为“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更充分体现出进入新发展阶段,我国把安全问题摆在非常突出的位置,对安全发展理念更加重视。理念是行动的先导。发展理念是否对头,从根本上决定着发展成效乃至成败。安全生产同样如此。前不久,笔者跟随国务院安委会督导检查组,进入某省实地查看中小矿山,发现一些企业超员超采、设备因陋就简、人员麻痹大意等问题并不鲜见。病根就出在没有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上。
敲警钟,别以为“安全生产没出事就放心了”。面对督导检查,有些企业自夸“多年没出过安全事故”,向督导组“拍胸脯”,而实际检查中却发现不少重大安全隐患,可见企业麻痹大意。须知,安全生产具有规律性,不论生产设备、厂房建筑还是巷道设施,大多会因为使用而磨损、老化,且时间越长,越可能积累风险,切不能因为至今未出事故就掉以轻心;安全事故发生也有偶然性,天气突变、市场波动、情绪干扰等都可能使人松懈、倦怠、焦虑,给生产安全埋下隐患,因此,对安全生产必须时刻保持警觉,须臾不可放松。
算大账,别以为“减少安全投入等于增加效益”。这种心态在一些中小企业中表现突出,比如有小矿山为节约成本,将两个逃生出口减为一个、地下排水设备配置不全、专业勘探队伍省钱不请,给安全生产埋下了“定时炸弹”。在利益驱动下,超员超采、抢工期、赶产量,更直接加剧了事故风险。
抓落实,别以为“管理手段新必然安全效果好”。大数据、人工智能、影像识别等新技术、新手段能提升企业管理效率,某种程度上也能更快发现危险苗头,但各行业安全生产工作都具有专业性,切忌“照搬照抄”。比如有的企业监控设备很齐全,但安全死角却照不到,还有的地方一味追求大数据查台账,却把必要的现场检查环节变为线上监管,使检查浮于表面、流于形式。技术可以赋能,安全仍须实干,只有将新技术与专业能力结合好,才能真正服务安全生产。
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对企业而言,不应把安全只当作成本,安全其实就是竞争力,是效益。只有确保安全合规,企业才能往更高质量、更大规模发展。相反,那些只顾短期利益而“因陋就简”的企业,只要出事故,往往“一失万无”。因此,安全生产来不得半点偷懒、取巧,唯有脚踏实地,确保安全发展理念落到实处,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人民日报》(2021年08月11日 18 版)
别再问做安全有什么用,安全管理等于经济效益
几乎所有企业都会设置生产(或类似的)管理部门,但奇怪的是,他们往往愿意把全部精力都集中在效益上,却极少关注安全。原因很简单,效益能够给企业带来直观利润,老板喜欢,而安全呢,要投入、要精力、要时间,利润为0看不到,也甭跟老板提事故冰山理论,懂,但不管用。
没有哪个老板不喜欢利润,既然生产管理部门不愿意管安全,干脆就把安全提拧出来,再成立个安全管理部,刚好《安全生产法》有硬性要求,这也算是合法了。
但安全是附着在生产过程中的工艺流程、机械设备、人员作业、属地环境等各种元素中的。当把安全从生产管理部门脱离出来,生产管理部门理所当然会觉得工艺安全、设备安全、作业安全、环境安全都该剥离出去,从此交给安全管理部,这下完了,不仅把自己企业坑了,也把安全部门、安全人员也坑了。
于是产生了目前的安全管理现状
1.安全管理带来的效益是看不到的,老板不愿意花钱
2.安全部门没有实权
3.公司领导重视安全流于表面
4.安全管理仅挂在嘴边
无数事故已证实,企业若对安全一毛不拔,事故会帮你拔得一毛不剩!
案例一:10倍大牛股工厂爆炸,2人重伤,股价跌停!18亿市值蒸发
7月27日晚间,浙江司太立旗下一家工厂发生爆炸事故,导致碘海醇粗品生产车间无法正常生产。28日晚间,司太立进一步公告称,爆炸已致2人死亡4人受伤,车间及生产设备受损严重,已停产自查。事故发生后,司太立股票跌停,市值蒸发18亿。数据显示,该厂区在2019年实现营业收入10.14亿元,占公司合并营业收入的77.51%。
案例二:厂区意外爆炸引发火灾,卓越新能股价大跌
2020年7月13日,卓越新能开盘大跌14%,7月12日上午10时,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东宝厂区在设备维修过程中意外发生火情。晚间,卓越新能紧急发布公告,事故发生后,公司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救援,并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配合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具体事故原因还在进一步调查中,救援及善后工作正在有序开展。
案例三:方大特钢燃爆事故致6死4伤,股价开盘暴跌9%
2019年6月19日,“5.29”方大特钢爆燃事故已造成6人死亡。5月29日,方大特钢公司炼铁分厂2号高炉煤气管道发生燃烧爆炸,炉内喷出的焦炭落下,造成1人死亡,9人受伤。6月19日,死亡人数上升至6人。
案例四:瑞和股份南通分公司施工项目发生事故,市值蒸发约1.62亿元。
南通兴东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9.2”液压升降平台侧翻高处坠落事故近期有了最终处理结果,7月4日晚间,瑞和股份发布公告,公司于7月3日收到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以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的行政处罚。
2018年9月2日,瑞和股份南通分公司在参建江苏南通兴东机场航站区室内装饰项目施工,事故造成5人死亡,2人受伤。调查结果显示,事故直接原因为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未打开液压升降平台四个支撑进行升降作业;加之液压升降平台上7人形成的超载,液压升降平台刚下降时突然向南侧侧翻倒地导致人员伤亡。
2018年12月21日,瑞和股份首次披露该起安全生产事故,之后公司股价连续4个交易日下跌,按照当日收盘价(6.14元/股),截至27日(5.71元/股)股价跌逾9%,市值蒸发约1.62亿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第2项的规定,江苏南通市安监局对瑞和股份处78万元罚款,由南通市城建局对其作出2年内不得在南通市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惩戒。
案例五:烟台万华化学发生爆裂事故致4死4伤!股票大跌5%
2016年9月20日下午,位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爆裂事故,现已造成4死4伤。
21日,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20日17时22分,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工业园MDI装置在按年度计划停车检修期间,一个12立方米粗M产品中间缓冲罐发生爆裂,造成8名工作人员受伤,受伤人员被迅速送往医院救治,抢救无效死亡4人(其中20日死亡3人, 21日凌晨死亡1人),其余4人状态稳定。
附件
已明确:新安法及刑法的38条违法红线,全员必学!
类别 | 违法情形 | 首次检查 | 逾期不到位 |
组织机构和职责 | 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安全 生产 投入 | 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 |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制度 规程 |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 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教育 培训 |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教育 培训 |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
生产 设备 设施 | 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 |||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
生产 设备 设施 |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 |||
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 |||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 |||
作业 安全 | 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
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作业 安全 |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 |
隐患 排查 治理 |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 ||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隐患指令)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重大 危险 源管 理 |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应急 救援 |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事故 管理 | 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 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解析